取名的五则六避

《左传,桓公六年》:「九月,丁卯,子同生,以大子生之礼举之,接以大牢,卜士负之,士妻食之,公与文姜宗妇命之,公问名于申繻,对曰,名有五,有信,有义,有象,有假,有类,以名生为信,以德名为义,以类命为象,取于物为假,取于父为类,不以国,不以官,不以山川,不以隐疾,不以畜牲,不以器币,周人以讳事神,名,终将讳之,故以国则废名,以官则废职,以山川则废主,以畜牲则废祀,以器币则废礼,晋以僖侯废司徒,宋以武公废司空,先君献武废二山,是以大物不可以命,公曰,是其生也,与吾同物,命之曰同。」


取名的五则:

  • 不用国名。

  • 不用官名。

  • 不用山川名。

  • 不用隐疾名。

  • 不用牲畜名。

  • 不用器币。

注:古代将牛、羊、猪等畜牲用作祭祀时的供礼,如果取名自牲畜,那就不能用牲畜来祭祀了。

名讳

「避讳」始于周朝。 《礼记·曲礼》:「名子者不以国,不以日月,不以隐疾,不以山川。」明文规定取名之避。 后来《左传》又加上「不以畜牲,不以器币」这一条款,遂产生「六避」,但当时同音或近音的字不用回避。 名讳两字中,只有一个字相同,也不用回避。

传统上,命名避讳主要有三:

一是「国讳」,也可以叫做「公讳」。 即皇帝的名字,全国的上下臣民都要避讳。

二是「家讳」,或者叫「私讳」,即父母或祖父母的名字,全家后代的人都要避讳。

三是「圣讳」,即对周公、孔子一类圣人的名字,也要避讳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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